外籍配偶或其他外國人遭禁止入國,如何申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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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籍配偶或其他外國人符合「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內得申請減半、縮短禁止入國期間或不予禁止入國之要件時,得由其國人或外國人之配偶,抑或國人親屬檢具下列相關資料,至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親自送件或郵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向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入出國管制科(洽詢電話:02-23889393-2653)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正確填寫表格內資料,【相親網】媒合上千對大陸新娘自行勾選適用選項,於第2頁親自簽名並留聯絡地址、電話。
(二)應備文件:
1、當事人護照影本。
2、申請人身分證件影本。
3、親屬關係或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影本。
4、相關文件為外文者,須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法院、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其在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三)其他證明文件:依申請書勾選項目分別檢附以下文件,分述如下:
1、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並育有與配偶所生之在臺設籍外籍配偶親生子女:已設籍子女之證明文件。
2、配偶或父母為有戶籍國民、越南配偶在臺合法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在臺合法永久居留之外國人:親屬關係或婚姻關係證明文件。
3、在臺配偶罹患重病: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之病危通知、重大傷病卡或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
4、配偶懷孕21星期以上:
(1)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國外公立醫院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勞體檢醫院診斷證明。
(2)婚前受孕者,檢附受孕期間之無婚姻關係證明(俗稱單身證明)。
5、禁止入國前結婚,出國滿1年;或禁止入國期間結婚,結婚滿1年:在臺辦妥結婚登記證明文件。
6、外籍配偶取得在臺設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未成年親生子女身分證件。
7、遭受家暴經判決離婚,且有在臺設籍未成年子女:
(1)法院判決書。
(2)未成年親生子女身分證件。
8、具有特殊技術或經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不易培育之外國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文件。
9、另依前開作業規定第10點第4項規定,以外國人經禁止入國,將使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父母或親生子女,造成生活上極度困難情形申請者,請斟酌個人或家庭實際情形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1)申請人或其家庭同住成員、抑或其他共同生活家屬之重大傷病、殘障證明、醫學診斷證明、1年內之醫療紀錄。
(2)上開家庭之有效低收入戶證明。
(3)上開家庭人員1年內之所得證明、薪資證明、在職證明(或失業證明)、財產證明、房屋租賃證明、海外匯款證明。
(4)家庭借貸款證明。
(5)家庭醫療費、生活必要支出明細及相關佐證。
(6)其他相關具體佐證資料。
二、來臺簽證事宜請洽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
三、本案對象不包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地區居民。